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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:自然教育领域—赔偿、补偿与补贴的法律关系

发布时间:2026-01-16 00:05:32 | 作者: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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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赔偿、补偿与补贴三者,字面上的差别不大,但是实质上印证出的意义,彼此却是迥然不同,古人所谓的「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」

  有一句著名的法谚,即是「有权利,就有救济;有损害,就有赔偿」。因此赔偿是针对损害而来,而债务人要赔偿债权人,是因为其故意或过失行为,造成债权人损失,必须赔偿其所受损害,才能维护公平正义,否则对债权人不公。

  至于补偿则不然,对合法的行政行为,却造成公民损害,为了弥补公民损失,政府进行补救措施,而土地征收即为典型案例,政府因为教育、国防与交通等方面需要,向公民征收土地,这是具有法源依据的合法行为,不能令公民平白受到损失,必须对公民给予适当补偿,始为公平。

  补贴则基于扶助国内产业需要,对于刚起步新兴起的产业,以现有竞争力不够强的缘故,必须对此产业拉其一把,逐步扶植其壮大,力能对抗国外大型产业,政府给予特别辅助,使之能够与外国产业从事「公平」竞争,中国所以能从「一穷二白」迅速崛起,关键即在于动用全国的资源,打造出新中国,无论在传统航空航天产业以及高等教育全学科领域的发展,早已独步全球。

  民法与刑法不同,民法讲损害赔偿,刑法讲犯罪坐牢,前者主要涉及经济损害赔偿,后者则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。欧盟28个成员国本着普世价值以及基于联合国两大人权公约─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精神,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规,包括企业生物多样性指引、海岸线保育、湿地保育及损害。

  既然民事损害赔偿,牵涉到经济上损害赔偿事宜,凡是能够用经济加以解决的问题,其实就不是什么太大问题,而一个人负民事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,是因为涉案当事人本身就具有故意或过失,从而造成别人的损害,必须对受害者负起损害赔偿责任,而损害赔偿是以回复原状为原则,如不能回复原状者,则是以经济赔偿受害者损害。

  企业经营者创造利润,本着「取之于社会、用之于社会」精神,企业经营者有其特殊的社会责任(简称CSR),比起一般人仅对自我自由意志下的行为负责,两者实在是不可同日而语,此与一般民事上的法律责任,可说迥然不同,必须加以分辨清楚。换句话说,由于企业经营者有其特殊的社会责任,所以企业经营者所负的责任,远超于一般加害人所负的责任,其中的根结在此。

  正因企业经营者责任重大,纵使企业经营者本身没有一点故意或过失,甚至属于受害者之一,仍然必须对消费的人或相关受害者,负起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,这就是「无过失责任主义」的展现,企业经营者本身虽无过失,必须对消费的人与其他关系人负责。

  民法上的两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类型,取决于双方是否签订契约为准,彼此若无契约关系,是为侵犯权利的行为责任,如果彼此具有契约关系,则属于违反契约债务不履行责任。虽然英美法则属于不成文法,是以判例及习惯(又称普通法)作为最主要的法源,在民事法律关系上,则是很重视侵犯权利的行为法〈侵犯权利的行为)与契约法〈合同法),不难看见侵犯权利的行为与债务不履行两者,在民事法律关系上重要性。

  双方假如没有契约关系,即是彼此没有「法源」依据,而其中的一方侵害他方的权利,在法律上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。侵犯权利的行为责任,以故意或过失为基础。没有故意或过失,便没有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可言,别无争议。

  所谓的故意,是「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」;至于过失,则是「行为人虽非故意,但是按其情节应注意,并能注意、而不注意,为过失」。无论是故意或是过失,两者在法律上,都是属于「可归责」当事人的事由之一,当事人必须就其本身故意或过失的行为,负起法律上的责任。

  (3)精神上的损害赔偿─受害者因为遭到撞伤,虽然受到痛苦,这部分却没有医院单据,法院依据双方经济地位,用来决定损害赔偿金额,当然也与伤害程度轻重有关。

  假设双方具有契约关系,如果其中一方违反契约约定,即产生违反契约损害赔偿问题,此与上述双方没有契约关系的存在,而造成他方损害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责任有别。

  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,基于物权的效力,优先于债权效力的原则。实际上仍然在经济上获益。碰到类似问题,当事人必须深刻反思:究竟个人一时的经济利益来的重要,还是双方长远的信用来得重要,是见钱眼开还是见利忘义,否则人与人间的信赖关系,便不可能天长地久。

  鉴于补偿与赔偿不同,补偿是针对行政法上的合法行为而来,至于赔偿则是针对民法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来,由于补偿比赔偿名称上好听,又没有涉及责任的争议,因此多数公务员喜欢补偿的用语,而对赔偿则是唯恐不及,其中的根结即在于此。政府有权征收集体土地,前提是要有法律上的依据,这就是行政程序原理。

  政府固然有权征收集体土地,但不能责成特定人为公益而牺牲,所以对土地所有人应该发放补偿费,而政府发放补偿费之后,拥有取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。

  行政损失补偿,针对国家合法行为,所造成公民损失,而给予的损失补偿。其他的还有一种国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所造成公民损害,同样也要对公民负起损害赔偿责任。包括:「生存权、工作权、财产权」。此外,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,致公民生命、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,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。不过,请求国家赔偿的对象,限于执行公权单位。

  强调国家的义务与责任,现在的社会补偿发展趋向,已经不限于公民所遭受的损失,必须与行政权的行使,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,这样子的「社会补偿」制度,具有以公力来救助公民的衡平色彩,学说上称为「衡平补偿」,行政机关不一定有错,或者纵使行政机关有错,公民所遭受的损失,不一定因行政机关所引起,因此不考虑法律因素,是从政治或社会来考量。社会补偿如下列各种:

  上述各种社会补偿,一般的补偿概念,是国家基于公益事业,责成特定人一定牺牲,该特定人又无任何责任可言,当然应该由国家予以补偿,以彰显出法律所追求公平正义。

  从自然教育的观点立论,基于「比较利益」(比较优势)的原则,自然教育领域在各个国家,各自发挥本身的专长提供产品及服务,最为符合所有当事国利益。补贴从追求经济效益来说,是不足为训的做法,同时妨害自由公平的竞争。而世界贸易组织往往认定主张补贴严重违反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,与此同时部分国家及地区以对等原则和技术壁垒作为回应,而加以严厉制裁。

  经济上的补贴,无非指由政府提供经费,以降低生产者及消费者所面对的价格,获得补贴的对象,通常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产品。这是理想与现实的拔河,在绝大多数国家自然教育在发展过程中,虽然明知道补贴不是公平的做法,总是不能放过任何「战略机遇期」,所以大家都是按照本身阶段性的实际要,采取补贴政策。

  赔偿、补偿与补贴三者,堪称不一样的层次的法律概念,分别属于民法、行政法与经济法的领域,尽管彼此的法律意义迥异,然而却有共同的法律理念,就是扶持弱势的一方,则为不争的事实。

  法律讲究公平正义,可是对于公平正义定义,自然教育领域进行「创造性转化」,进而突破既有的局限。

  中国古人追求天人合一境界,凡事着重在内圣外王,而不假外求纵然受到百般的委屈,亦每每隐忍不发,认为老天会还其一个公道,所谓「善有善报,恶有恶报,不是不报,只是时间未到」。不会刻意去「讨回公道」,因而赔偿、补偿与补贴三者,对于传统的读书人来说,并不是值得重视的事项。

  反之,西方人认为「法律不保护睡眠人」,无论如何绝对不能「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」,而德国法学大师耶林,更高倡「为权利而奋斗」(德文Der Kampf ums Recht.)名著,是以在西方世界里,赔偿、补偿与补贴三位一体,变成很重要概念,人与人争一定不可以忽略这些观念,否则难免让自己吃亏、上当,不过从世界历史的高度,法律终究要人性化,并且赋予中华文化的内涵,而超越自然教育认知领域,使法律成为有血有肉的生命体。

  大凡理想公平世界的追求,贵在赔偿、补偿与补贴三者,能做到在自然教育领域面面俱到的地步,多一分温馨的人道主义关怀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